1. 有强烈的事业心、责任感和良好的个人商业信誉,认同海创公司的经营理念,愿意长期真诚合作,不片面追求眼前利益。 2. 具备正常工商营业所需用的各种证件,包括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法人资格等。 3. 按规定建立足够数量的形象店、专卖店,并能严格按海创公司VI手册要求装修海创专卖店。省会和重点城市主形象店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,其他地区城市主专卖店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。 4. 认同且愿意执行海创公司相关的市场管理政策、服务规范条约、结算政策、广告促销方案等。 5. 具备较强的网络建设能力、管理能力与市场推广能力,有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。省会城市有独立运作4—5个专卖店的能力,其他城市有独立运作2—3家专卖店的能力。 6. 积极配合海创公司开展经销区域内或全国范围的广告、公关及促销活动,并愿意承担部分广告、公关及促销费用。 7. 能保证完成海创合作产品经销区域的销售定额及其它市场目标(如市场占有率、分销网络建设目标等),保持品牌影响力、市场占有率的持续稳定增长。 8. 交纳规定金额的提货款(省级总代理首次打款20万、省会城市以及地区级城市总代理首次打款5-10万、地会城市代理首次打款3-5万、县级代理首次打款3万)首次进货达到公司定量要求,余下款项做为下一次定货余款;并完成季度、年度销售任务。 |